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雅安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雅安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现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做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公告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时间施行”。
二、删除第四条。
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2018年7月5日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时间施行。
特此公告。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10年10月9日